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0-10-01 点击数:

海院字〔2020〕1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推进新时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领导体制,加强班子建设,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委工作条例(试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冀组字〔2018〕1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党委和行政共同领导本学院的发展改革稳定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制和最终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由党委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和院务会议的职能,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干部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学院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学院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人才引进、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合作、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招生与就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以及学生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大额资金使用、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定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党办字〔2016〕23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研究决策。

(十一)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学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学院建立经常性沟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定期沟通一次。遇重大或急办事项随时沟通。

(二)会前协商确定议题。根据议事范围,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可由书记、院长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副院长提出,但上会议题要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

(三)会上充分讨论研究。上会议题分别在书记、院长的主持下,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四)作出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五)组织实施决议、决定。决议、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分别由书记、院长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和要求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务政务公开、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书记、院长协商后确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获得应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三)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然后由主持人做出总结,形成会议决议、决定。与会者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五)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书记或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七)党政联席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八)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九)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书记、院长签阅确认后归档。

第五章  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和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决议、决定的监督:

(一)党政联席会议内容应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要公开透明,需要传达到师生员工的要及时传达,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书记、院长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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