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8〕2号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校财字〔2018〕2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2016年制定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

3.公务出差审批单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8年1月23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冀财行〔2015〕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冀财行〔2015〕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事前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非指令性和无学术价值的各类会议、培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已聘正高职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它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不符合乘坐条件而乘坐高档次坐席的,按该次车允许乘坐坐席的票价报销。

第七条 厅级及已聘正高职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乘坐飞机的,需由本单位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租用车辆(含出租车):原则上各单位或出差个人不得租用车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报销时需要提供与租用车辆单位签订的合同,并提供租车发票。

第九条 乘坐长途汽车:外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的,需注明乘坐区间及时间;对没有注明区间时间,又没有实际发生住宿的,只报销车票不报销补助。

第十条 有城市间往返车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票据的参照第三章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乘坐飞机发生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标准需严格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冀财行〔2015〕114号)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凭据报销,取得的票据应注明住宿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标准住宿的,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返程的当日车票次日到达的须提供次日到达的时间证明),标准为100元/人/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租赁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承担交通费用的,不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议期间差旅费按以下具体情况报销:

(一)会议期间的个人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包干使用。

(二)会议主办单位不负担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会议承办单位食宿自理证明(需明确说明会议费中不含食宿费),伙食补助费按100元/人/天标准执行。由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主办方标准执行;主办方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标准按第三章执行,回校凭据报销。

(三)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一律不再报销。

(四)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指出负担部分食宿费的金额),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五)在途期间与会议期间有重叠的,优先计入在途期间。

第二十四条 凡交纳会议费、会务费、资料费等其中之一者,会议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交纳费用须与会议通知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期间主办单位收取的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培训、学习、进修等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到外地参加培训、学习、进修,需提供派遣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习、进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主办单位不负担食宿费用的,凭主办单位出具食宿自理证明办理报销手续。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主办方标准执行;主办方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标准按第三章执行。伙食补助费按下列分段标准执行:30天以内伙食补助费按25元/人/天包干使用;超过30天伙食补助费按20元/人/天包干使用。跨寒暑假的,要扣除寒暑假天数。

(二)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培训、学习、进修、访问学者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指出负担部分食宿费的金额),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和分段伙食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九条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驻村等差旅费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驻村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需提供派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外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人/天、省内按25元/人/天补助执行,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有相关文件的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昌黎县城关)以外的本市县区(卢龙、青龙、抚宁、昌黎城关之外)出差,确需在外就餐的,按照伙食补助费4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10元/人/天标准执行。

第九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出单位不再核发调遣费。

第三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公出差,要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按其他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公出差期间,住宿费按当地最低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按30元/人/天执行,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需提供参赛通知,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或收取相应报名参赛、会务费用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不负担费用或主办单位收取费用中不含食宿费的(需开具证明,明确指出参赛费等不含食宿费)。伙食补助费按30元/人/天执行,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执行。

第十一章 实习差旅费

第四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赴外地的实习带队教师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凭据报销;实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执行,市内交通费按30元/人/天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实习的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轮船经济舱位、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动车、高铁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生实习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学校到实习地点往返差旅费。若实习结束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点的,按不高于学校直达实习地点所需的车、船票价据实报销。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实习的住宿费标准:实习期间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实习单位的住房,实习单位确实无条件解决住宿而必须住招待所的,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凭据报销。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度,按50元/人/天标准执行;教师伙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执行,市内交通费按30元/人/天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报销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中只有住宿费票据而没有注明住宿期间,同时又没有往返车票的,按2天往返时间计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还需提供“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中有住宿费票据,但只有单程车票、机票,另一单程自带车辆、搭车或往返自带车辆出差的,须提供“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并提供高速公路费、过桥费等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此确认出差补助的期间,按差旅费报销的规定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中无住宿费票据但实际发生住宿,同时有城市间往返车票,须提供“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差旅费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中无住宿费票据,出差人员只有单程车票的,只报销1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九条 丢失住宿费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条 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须提供“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需有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报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原则上按单程的最低票价报销,若能提供网购信息按实际票价报销。机票还要提供购买机票的发票、登机卡。

第五十一条 出差人员(包括出差办事、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如因工作方面的紧急会议或特急事项,不得不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在出差审批表上注明相关情况,经主管校领导事先同意并签字。报销时须填写“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差旅费:仍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冀财文〔1996〕9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即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三章 公务差旅的审批

第五十三条 公务差旅审批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原则。

第五十四条 审批权限和流程。公务出差请假实行分级审批:

(一)校级党务副职公务出差须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批准,校级行政副职公务出差须报请校长批准;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公务出差应互相审批。

(二)各二级单位(部门)党务正职公务出差经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批准,行政正职公务出差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三)其他人员公务出差须报请本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批准。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须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按上述分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不得擅自外出。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必须电话请示有审批权的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要及时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费用的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凭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特殊事项还需填写“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或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资金开支的差旅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及已聘正高职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

石家庄

800

450

350

2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50%

3

秦皇岛市

800

450

350

7-8

1200

680

500

50%

4

廊坊市

800

450

350

5

唐山市

800

450

310

6

沧州市

800

450

310

7

衡水市

800

450

310

8

邢台市

800

450

310

9

承德市

800

450

350

7-9

1000

580

580

25%-66%

10

邯郸市

800

450

310

11

保定市

800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1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3-2

山西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10

4-1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4-2

内蒙古(其他城市)

800

460

320

5-1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5-2

辽宁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3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7-1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7-2

吉林省(其他城市)

800

450

310

8-1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8-2

黑龙江省(其他城市)

800

450

310

9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2

江苏省(其他城市)

800

490

340

11-1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1-2

浙江省(其他城市)

800

490

340

12

宁波市

800

450

350

13-1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3-2

安徽省(其他城市)

800

460

310

14-1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4-2

福建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30

15

厦门市

900

500

400

16-1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6-2

江西省(其他城市)

800

470

320

17-1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7-2

山东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30

18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19-1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9-2

河南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30

20-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0-2

湖北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20

21-1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1-2

湖南省(其他城市)

800

450

330

22-1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2-2

广东省(其他城市)

800

490

340

23

深圳市

900

550

450

24-1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4-2

广西(其他城市)

800

470

330

25-1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5-2

海南(其他城市)

800

500

350

26

重庆市

800

480

370

27-1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2

四川省(其他城市)

800

470

320

28-1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2

贵州省(其他城市)

800

470

320

29-1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2

云南省(其他城市)

800

480

330

30-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0-2

西藏(其他城市)

800

500

350

31-1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2

陕西省(其他城市)

800

460

320

32-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2

甘肃省(其他城市)

800

470

330

33-1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3-2

青海省(其他城市)

800

500

350

34-1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4-2

宁夏(其他城市)

800

470

330

35-1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35-2

新疆(其他城市)

800

480

340

     

附件2

特殊事项报销申请(审批)表

报销人

张旭尧

工作单位

组织部 

经费使用单位

组织部

经费支出项目编码

2190103010002

申请报销费用

402

经费支出项目名称

差旅费

特殊事项内容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干部兼职备案、转交档案材料)

申请报销原因及理由

   按照要求,需将干部材料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由于正高校毕业生离校期间,系统显示无票,为保证按时返回,因此用购票软件抢购了至石家庄的一等车票,特此说明。

证明人意见

兹证明报销人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经费使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报销时需提供证明、说明等情况。2.本表必须由本人填写,一式一份,不得由他人代填写。3.本表所列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写。4.财务报销时必须提供本表。

公务出差审批单

姓名

张旭尧

工作单位

组织部

联系方式

15133553535

职务(职称)

厅级及已聘正高 □

  其他人员    √

出发地点

秦皇岛

到达地

石家庄

经由地

拟乘坐交通工具

高铁

出发日期

2019.6.1

回程日期

2019.6.2

外出事由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上报党代会备案材料

经费支出项目编码

2190103010002

经费支出项目名称

差旅费

参会或培训信息

(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1.地 点:

2.期 间:

3.费 用:

所在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校党委书记(校长)

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必须由本人填写,一式一份,不得由他人代填写。  

2.财务报销时必须提供本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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