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推进新时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重要问题议事程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冀组字〔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海洋资源与环境学院党委是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会议是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对学院党委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监督。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学院党委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委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严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分团委书记应列席除研究人事工作以外的会议,学院专职组织员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分工会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对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有关党的建设等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等重点任务。
3.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教工、学生党支部建设,发展教工、学生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分党校工作及重要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院属科级干部和业务干部(包括教学部主任、实验中心(室)主任等)选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干部推荐人选、干部考核等次、干部问责等工作建议,上报学校党委审批;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和要求推荐学院后备干部和领导干部;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组成人员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7.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校党委的报告和文件等。
8.研究决定党内表彰、组织处置、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共青团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团的工作。
10.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二)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内容。
1.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改革措施。
2.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
3.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开放办学、专业设置、科技开发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劳酬分配、福利待遇、重大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事项。
5.招生计划、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重大敏感问题。
6.需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学院党委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
1.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政治审核。
2.教职工引进考核、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前的政治把关。
3.课程设计、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和学生活动等重大事项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4.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审核把政治关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七条 做好会前准备。
(一)学院建立经常性沟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定期沟通一次。遇重大或急办事项随时沟通。
(二)确定议题。
1.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
2.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学院院长审核,党委书记确定。
3.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选择方案或具体措施的相关材料。专职组织员提前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三)会前酝酿
1.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党委委员沟通酝酿,必要时与不是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分管院领导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2.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题,党委会议研究前要经过充分沟通酝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谁协调”的原则,根据议题涉及内容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及其他范围充分酝酿;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均应在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前与院长充分沟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学院二级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八条 会议主持。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出席党委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九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学院党委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讨论,实行党委会议主持人末尾发言制度,主持人不在与会人员发言前表态定调,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以达到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协调和统一。
第十条 讲究会议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学院党委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党委会议在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二)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学院党委会议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会议表决有效。
(三)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议决,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党委职能部门。
(四)党委会议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与会成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第十二条 形成会议决议。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如果涉及多个事项,以及研究干部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奖惩事项等应逐项、逐个讨论表决。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实行党务公开。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体党员公布。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条 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学院党委会议报告。学院党委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理。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查明事实、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错误,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报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要用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决议和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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